但是需要说明这一点的前提在于法官是否愿意依权认定,有的法官在碰到此类事情时并不对出具凭证的机构进行考察,而是以其从业经验为基础,并考虑到凭证的关联性,同时也即是从凭证的三性方面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论证标准一一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经办法官所认为的定论更加明确、更加贴近客观真实这一结论。但是因为法官并没有将其判断依据反映到判决书中,致使当事人并不知道其所取得的证据已被剔除,因此简一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多一点一举却又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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