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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_朝聘会盟例第十五

作者:[清]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

隐四年:公及宋公遇于清。传:遇者,不期也。一君出,一君要之也。注:古者有遇礼。为朝天子,若朝罢朝卒相遇于涂,近者为主,远者为宾,称先君以相接,所以崇礼让、绝慢易也。当春秋时,出入无度,祸乱奸宄多在不虞,无故卒然相要,小人将以生心,故重而书之,所以防祸原也。言及,起公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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