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文集> 李鸿章传 > 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上)

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上)

作者:梁启超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小技巧:按 Ctrl+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按 回车[Enter]键 返回章节目录,按 ←键 回到上一章,按 →键 进入下一章。